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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党办字【2016】20号)

来源: 作者: 编辑:刘曦 时间:2016-11-14 字号: 【大】 【中】 【小】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近日,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发〔2016〕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并已于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是省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省各级党委、纪委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遵循,体现了省委真严真查真问责的意志和决心。各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暂行办法》作为推进开展基层纪检创新试点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将《暂行办法》纳入“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学习的必学内容,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周三政治理论学习及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把握其内涵要求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干部,特别是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遵守。各单位要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平台、宣传栏、电子屏等途径进行宣传,营造学习贯彻《暂行办法》的浓厚氛围。党委宣传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学习教育的工作职责,并通过校园网主页加强宣传。纪委监察处要对各级党组织的学习活动做好督促检查。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及个人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适用于我校各级党委(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校内其他相关党员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委员参照该规定执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责追究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全校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要充分认识到问责追责是手段,明责履责才是关键。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要以学习贯彻《暂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湖北大学开展创新基层纪检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等制度及文件精神,切实增强“两个责任”意识,特别是要对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问责情形,检查实际工作中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杜绝问责追责情况发生。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检委员要带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落实落细。

附件: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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